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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2010-09-0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確保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有保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滕州市戶籍、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易銜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經濟組織補助、政府補貼等籌資方式。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推行。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農保處)具體承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民政、農業、統計、人口與計生、殘聯等部門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配合工作。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和組織保障工作,具體業務由鎮(街)勞動保障所承擔。

  各鎮(街)要配備3名以上素質高、能力強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專職工作人員,同時確保辦公場所、辦公經費、配套設施及時到位。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為本轄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享受等手續,并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鄉居民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獎勵性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八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8個檔次,有條件的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繳費檔次依據國家政策和我市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九條 參保人應當在同一自然繳費年度內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補繳標準按照補繳時的繳費檔次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標準補繳。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可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有條件的可自愿一次性補繳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年滿46周歲不滿60周歲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年滿16周歲至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對正常繳費的參保人,市政府每年給予30元的繳費補貼。此項繳費補貼不沖抵個人繳費,個人繳費部分及政府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對補繳年限,不給予該項補貼。

  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除享受上述補貼外,由市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資金進行專項獎勵補貼。補貼標準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補貼100元;獨女、雙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補貼40元;獨生子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補貼20元。該項補貼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不沖抵個人繳費,對補繳年限,不給予專項獎勵補貼。

  對確有困難不能繳費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將給予減免政策。

  第十一條 計劃生育家庭在參保繳費等期間,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其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性補貼全部扣回,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參保人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保人給予適當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或個人對參保人給予資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納入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

  第十四條 市農保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從參保人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及其他經濟組織補助、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專項獎勵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

  第十六條 參保人因職業、戶籍等原因喪失參保資格的,其個人賬戶總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符合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轉移,轉移額為其個人賬戶總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總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退還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屬于計劃生育家庭的,其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性補貼,一次性退還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七條 年滿60周歲、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同時,依據國家政策和我市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九條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按時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三個月時,由市財政及時給予補充。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市農保處定期對參保人領取資格進行認證。

  第二十一條 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時,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所在村(居)應當在其死亡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退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于計劃生育家庭的,其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性補貼,一次性退還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應當在行政村(居)范圍內每年對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等情況適時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并實施。

  第二十六條 已按《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滕政發[2009]95號)正常參保的城鄉居民,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和檔次執行,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年滿60周歲,已按《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原政府養老津貼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文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病故死亡后政府一次性支付1000元喪葬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滕政發[2009]9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中,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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