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職工的責任意識,提高服務水平,提升履職力、執行力和公信力,推進機關效能建設,確保依法、高效、正確履行職責,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意見》(滕發[2009]10號)和《關于治理“庸官、懶官、逍遙官”的意見》(滕發[2009]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全體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和責任追究。對效能監察工作予以全面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同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進行責任追究:
1、對黨員干部賭博的,就地免職,并給予黨政紀處分。
2、對上班期間在休閑娛樂場所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3、對上班時間在網上打牌、下棋、聊天、玩游戲等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4、對上班時間聚眾打牌、下棋,酗酒、鬧事等嚴重違反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未落實黨務公開、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會服務承諾制,辦事透明度不高的。
6、未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工作職責混亂,相互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的。
7、未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AB角對換制、首查免罰制、罰就底線制、效能考評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監察制度,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不便,有損政府形象的。
8、對態度生硬、作風粗暴、刁難服務對象等違反效能監察規定,干擾和影響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秩序及社會穩定的。
9、無法定依據,違反規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或繼續行使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權的。
10、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的事項不受理或不許可的;對受理的許可事項不在“法定時限”或“承諾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11、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擅自改變規定范圍、時限和標準以及“吃拿卡要報”等影響經濟發展環境和整體形象的。
12、按要求應進入行政審批大廳的審批事項而未進入的;應向審批大廳窗口授權而未充分授權,存在“體外循環”、“兩頭辦理”的。
13、在實施檢查過程中,違反檢查有關規定制度或入企檢查不進行備案的。
14、在實施行政征收和處罰過程中,未按相關程序、種類和幅度規定進行征收、處罰,未按規定使用法定票據或違反其他規定的執收執罰行為。
第四條 責任追究方式主要為:1、效能告誡;2、誡勉談話;3、待崗學習;4、調整工作崗位;5、責令辭職;6、免職或辭退。以上問責方式,根據情節輕重,既可單獨給予處理,也可合并給予處理。
第五條 責任劃分。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1、對情節輕微,后果不大、影響較小的一般過錯(主要指被滕州效能監察機關檢查通報批評的),給予效能告誡、誡勉談話、待崗學習等處理;
2、對情節及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主要指被棗莊效能監察機關檢查通報批評的),給予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等處理;
3、對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主要指被省效能監察機關檢查通報批評或被省級新聞媒體曝光的),給予免職或辭退以及黨紀政紀處分等處理。
對一年內連續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責任追究的加重一至兩個檔次處理。
第六條 實行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進行。
第七條 責任追究結果運用
工作人員被效能告誡、誡勉談話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待崗學習、調整工作崗位的不能評為稱職以上等次,責令辭職、免職或辭退的定為不稱職。待崗學習期間必須按要求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崗位職責的有關文件等,并認真檢討存在問題;期限一個月,期滿后經考試、考評后,視情況重新安排工作崗位或加重處理直至辭退。
第八條 本辦法由局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