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關于修改《<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其中,擬對相關法規中有關“強制拆遷”“高價滯納金”“強行查封扣押”等規定進行修改或刪除。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此前,省政府對全省195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進行了專項清理。經清理審查和研究論證,26件地方性法規需要修改。
“強拆”將成為歷史
由于地方法規條例存有漏洞,有些地方屢有地方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事件發生。各種違規的強制拆遷曾引起民怨沸騰。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行政強拆制度被廢止,強制拆遷引入司法審查程序。
新拆遷條例的施行,對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制度進行了全新設計。這意味著此前與舊條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規面臨“過時”問題。比如《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為保證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從源頭上防止化解矛盾。草案建議將其修改為,“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其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給老百姓吃了一劑定心丸,意味著‘強拆’或將成為歷史。”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律師郝紀勇認為,如果就拆遷方案雙方達不成一致,拆遷方只能申請法院執行,“這就限制了城管、開發商、拆建機構等拆遷方權力,防止他們非法拆遷。更多地保護了老百姓的合法財產。”